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在民事纠纷当中是很普遍很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事由、时间、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们是两项独立的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联系以及共同点都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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