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管辖权的法院是什么意思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2021年1月1日将要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照2021年1月1日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本条删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
3.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民法典》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规定。
所以综上所述,当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发现自己的婚姻出现婚姻无效情况的时候,一定要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要注意法院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