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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纠纷当中有很多追加被告的情形,其实这也是在案件诉讼的过程当中发现侵权对象不止一个的状况下,但是大家不要局限性的认为追加被告就是只有原告方才有的一种权利,有的时候被告可能也是因为其他人的怂恿才做出了当前的某些侵权行为。所以下面律图小编要给大家普及的一个法律知识就是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因为追加被告是原告和被告都有的一种权利,但无论是原告追加被告或者是被告人提出来的这种诉讼请求的话都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尤其是在两个人以上共同造成的侵权责,或者有连带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状况下,被告方也要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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