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前财产保全不一定是商事案件,如果案件由《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事单行法调整,则就有可能属于商事案件。
2、商事案件的基本宗旨与保护意识不同商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己任。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即以法律制度规范为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交易的快速与安全是商事主体达到营利目的必要条件,因而商事审理一保障交易的快捷与安全为基本宗旨。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1、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4、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前,或者也可以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提出保全请求。但不管是什时候提出,都需要拿出证明财产确实有被损害的现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