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后变更诉讼请求案例合法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显然是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后作出的决定,也是属于正常的司法审理程序,所以对于相关情况的进行变更诉讼请求来进行重新审查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相关情况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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