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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什么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如下:

一、询问核定身份:

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四、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

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七、宣判

八、释法、法庭教育:

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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