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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案时间有没有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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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大力打击贪腐,百姓们也拍手称快。纪委也就是纪检委,我们都知道,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办理,那么纪委办案时间有没有限定?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纪律办案是否有时间限定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没有有明确限定结案时间的。

纪委办案不象司法机关有严格的程序时限,而是以查清、核准、定性、处理完结,时限只有以合理的时间,如果案件受理了,一年了还不结案则属于不合理的时间了。

二、关于违纪案件审理的一些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纪委办案时间没有严格的限定,如果调查过程中取得了足够的证据即可结案,而如果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则所花费的时间需要久一些,总体来说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调查的时间。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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