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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国人口众多,办案、执法的队伍也就比较庞大,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也难免良莠不齐,那么如果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程序办案或者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而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下关于当事人控告办案人员的控告状该如何写的问题。
控告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工人,工作单位:XX,住XX市XX区XX路XX栋XX单元XX楼,联系电话: XX
委托律师: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XX
被控告人:XX,XX省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
被控告人:XX,XX省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
被控告人:XX,XX省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
控告请求:
1、依法对被控告人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追究被控告人玩忽职守罪及可能涉嫌的徇私枉法罪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控告人的丈夫XX某(1964年生人,系被害人)在XX市XX区XX附近,被XX等人用铁棍击打头部致头骨开裂、颅骨骨折,经市公安局鉴定为重伤,目前生活仍不能自理。市公安局于XX年X月X日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民警XX、XX、XX。
XX年X月X日,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XX投案。次日,XX的哥哥至被害人治疗的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害人家属商议,欲以赔偿30万元“私了”。当时,控告人悲愤过度,拒绝与嫌疑人私了。此后,被害人的父亲XX(生前系工程学院教授)就在XX市租住下来,一则照顾被害人治疗,二则督促办案机关办案。
XX年X月X日,被害人出院返回,当时为植物人状态。此后XX一直租住在郑州配合、督促办案机关办案,直到XX年X月X日,他在回XX的列车上突发疾病猝亡。此时,办案机关仍未结案。
XX年X月至X月间,控告人及家属多次到市公安局、区公安局及其下辖派出所了解该案进展。几经周折,方被告知:原案卷卷宗遗失,办案人员工作变动,现在需要重新启动立案程序。后又打听得知:嫌疑人XX早被取保候审,现在已不知所踪;其他嫌疑人仍然未到案。控告人气愤难当,遂至省政府、市公安局上访多日,终得重视,并重新启动侦查程序。
控告人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尽管法律对于公安机关“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如何处理对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对已经到案的嫌疑人应当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先予追究。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对于绝大多数类似案件也是把已经到案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然而本案被控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但是在办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竟然将已经到案的嫌疑人释放,让其逍遥法外达十年之久;更为恶劣的是,竟然将办案案卷遗失,使重大刑事案件无案可稽。被控告人严重的不作为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造成了放纵了犯罪,而且使控告人多达8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因此,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存在徇私舞弊情节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代书人:
XX年X月X日
以上是因办案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而控告办案人员的控告状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检察院进行控告,而控告状一定要写明控告的请求,控告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怀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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