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1、给人造成轻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则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案:“(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那么这个阶段可以以“(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为由给予撤案。
第二,审查批捕阶段的案件,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撤案;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不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第四,审判阶段的案件,刑事和解后,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刑事案件,加害人认罪伏法、真心悔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相关国家机关以此和解作为不捕、不诉、轻判的情节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和解的对象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以加害人认罪伏法、真心悔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案件事实清楚为前提;也就是说,刑事和解中的加害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即便在刑事和解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受害人同意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加害人已经构成犯罪的既成事实并没有改变。
既然加害人构成犯罪的既成事实没有改变,对于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各阶段并不能因刑事和解而直接撤案,最终能否撤案还要看加害人构成的犯罪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故意伤害行为即使造成了轻伤的,其实也不是必然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话,此时可能会按照自诉案件进行处理,当事人之间要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话,那此时即使立案了也是可以被撤案的。要是你对轻伤立案后可以撤案吗这个问题还有疑问,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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