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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函范文,有什么样的作用?

随着我国越来越快的经济发展,现实中一些民事案件或纠纷案件,在发生经济纠纷或争议时,一方为证明自己并无恶意拖欠或积极配合案件受理和赔偿向法院进行一些财务上的财产保全担保。那下面小编就财产保全担保函范文,有什么样的作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范文(一)

财产保全担保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范文(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诉被告姚XX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12)深南法民X初字第XX号,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我自愿以我名下的下列财产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XXX万元为限。如因原告申请错误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我同意以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XXX

XX年X月X日

担保财产:

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

开 户 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开户名称:XXX

房产名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栋XXX室

权 利 人:XXX

房产证号:XXXXXXXXXXX

注意:

1、 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2、 担保人是个人的,必须在本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名。

3、 单位担保的,如是案外人,则需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本院工作人员见证下面签。

4、 如上述需要面签的自然人无法到法院,应当提交按此格式经公证的担保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故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依此提供担保。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最后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还未得到判决的认定。因此,仍有错误保全并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既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也可采用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可以防止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有什么样的作用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是在案件还在审理,案情不清晰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与否是进行的。也对担保的类型给出较为宽泛的标准,可以是房产、证券、现金、实物等有价值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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