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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办案的人员是有拘留他人的权利的,但是为了防止出现乱用职权的情况,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对拘留他人的要求也是很严格的,具体的要求规定有以下几点,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在进行拘留他人的时候,必须不能少于两个人。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拘留他人必须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告中要说明整件事情的具体情况和为什么要拘留他人,在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并且签发《拘留证》后,才可以执行拘留任务。在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要让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证上面签字或者是盖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绝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公安机关执行人员要在拘留证上注明。

3.在拘留他人后,必须马上送到看守所羁押,不能私自带走,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也不能超过24小时。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问,要是发现拘留错人了,一定要马上释放,并且要发释放证明。

5.要是公安机关不是在当地进行拘留的时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会配合,尽快完成让任务。

6.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特别的着急,办案人员来不及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获得《拘留证》时,人民检察院是有权利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带到公安机关,然后马上办理拘留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人是要又公安机关人员执行的,要是其它部门想要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长决定然后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可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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