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就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
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民诉活动当中的委托代理人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指的就是律师,不过,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假如说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去世之后,有可能当事人会直接放弃诉讼权利,这样的话,诉讼活动就不是短暂的中止了,而是会完全终结。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