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方面
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有三个主要方面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介绍了办理经济案件应该坚持和严格依照执行的一些条款;
第二部分管辖,介绍了经济案件不同的对象所对应的政府机构管辖所属;
第三部分立案、撤案,介绍了经济案件立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管辖权等规定,以及符合撤案条件的一些准则。
总则中阐述:
经济案件程序的规定要符合严格,规范,公证,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惩罚犯罪同时要保障人权,实体公证同时要保障程序公证,保证各个方面平等和平衡的同时不能滥用职权。还要坚持各个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加强各个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记性办案,对于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一定到准确实施。选择正确的办案时间,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各机构各部门,互相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有效准确的执行。收集证据要采取正确手段,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和方式。
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由犯案嫌疑人居住的公安机关管辖更符合规定。犯案地,从犯案的开始到结束所经历的所有地点都包括在内。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限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管辖。也可以协商出指定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渉众型案件时,要坚持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办案原则。
立案、撤案:
符合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就可以立案。
撤案:
(1)公安机关立案后的经济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予以撤案处理。
(2)如果案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予以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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