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虽然我们经常看到采用的是普通程序来审理,但其实有些情况下也是使用的简易程序来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而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一)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二)适用的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其实也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是一审的话,则还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是二审或者再审的话,则就只能采用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了。而在一审当中,如果并不属于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也是无法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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