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行处公然违法办案。向其上级检察院纪检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政法委或人大投诉。检察院同公安机关一样,在案件办理上也可能有违法行为,检察院工作人员如果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阻碍办案进度以及在检察起诉阶段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纠正记录情况属于办案中违反业务工作规范的,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属于办案中违反廉洁从检等检察纪律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综上所述,检察院是重要的司法机关,如果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会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平审理,损害当事人利益。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当地监察委员会投诉举报,提供其具体违法的证据材料。对检察院人员违法的,纪检部门会判定性质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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