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审理和发回重审区别是什么?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会择期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或者申诉。
而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接到当事人上诉一审法院转来的一审材料,经过审查一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案件的证据也不足;或者一审法院的审理和或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到该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审理和判决都有很多的问题。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因此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新组成的合议庭经审理并判决或者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仍然可以再次上诉。
二、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能会提出上诉,这样法院会启动二审程序,如果法院受理,则继续对案件开庭审理,而法院不予受理,会将案件发回原来的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在法律上有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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