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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