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的期限是1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不批捕,应给予取保候审,继续进行侦查(而不是补充侦查)。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一年,在一年内如果办案单位收集到了新的证据,可以随时提请检察院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一年内办案单位没有取得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要撤销案件,或者转为监视居住继续侦查。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到时还没有新的证据,办案单位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撤销案件或者继续侦查。在取得新的证据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新的强制措施,直接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想要申请取保候审那么就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然后经过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审批。
取保候审后,是否撤案由司法机关决定。不过,当事人也应该积极认罪悔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还应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涉及退赃的尽快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在《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最多一年以后能够撤销案件,在撤销案件时,需要满足撤销案件的条件。根据司法机关的流程来进行撤销,通过合法的渠道来保障自身利益,在撤销取保候审以后,不等于就结案了,还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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