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偿和追索有什么区别?
即追偿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权利主体不一样,前者保证人,后者票据持有人(债权人);适用范围不一样,前者债务担保,后者票据流通
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替债务人还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追索权是指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追偿权,从在字面看就知道是追究补偿的权利啊。还有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二、欠债人不还申请法院执行也不还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载明的给付金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下达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会依法传唤债务人,并要求其出具财产清单,并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挥系统”之中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发现对方的不动产,会立即予以查封,用于执行生效判决。
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之刑责
如果并未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对方不积极履行判决,法官会给其姓名、证件号码输入“被执行失信人黑名单”,对其的高消费、贷款等方面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以此来迫使对方积极履行生效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追偿和追索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对于此权利在实施时也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前者是属于保证人的权利,而对于后者是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一般在实施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果处理不好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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