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度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知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这些证人本身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所以证人出庭作证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再加上证人证言本身就是口供,所以其他的证据也很重要。
我国的证人是各种诉讼程序中十分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因为证人是可以对案件的事实的证明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我们国家对于证人的规定以及保护也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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