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一种民事诉讼,应按普通程序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尽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其特殊性,但其毕竟属于诉之一种,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看,执行异议之诉均按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而且,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实体权益争议,需要通过普通的审理程序来查明相关事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符合诉讼的一般原理。此外,从我国目前审判实践来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由各审判业务庭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基于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普通程序审理,无需另行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
2、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等,当事人人数多,且利益冲突大,事实较为复杂。
执行异议之诉不仅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还涉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应当排除等问题,牵涉多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通常具有复合性。故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此外,本文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因此,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执行异议之诉应由审判部门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审判部门审理还是由执行部门审理,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由审判部门审理,有的法院由执行部门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的审判部门负责审理,而不应由执行部门审理。这符合审执分离原则,有利于保护执行异议之诉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能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该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有些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不能将其作为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就不能属于简易程序,因为这种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涉及人员众多,事件交杂,不适用于走简易程序,所以执行异议之诉会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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