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具有平等性。
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同,另外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比如说原告有起诉权利,被告有应诉答辩的权利,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权的法院,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的权利。这都是两方面对等权利义务的表现。
(二)同等、对等原则
同等和对等原则仅仅是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无国籍当事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享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外国人同中国人一视同仁。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现对等原则,对该国的当事人进行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候,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权利。
(1)时间: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仅仅是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包括整个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2)内容:包括实体权利辩护和程序性权利的辩护。
(3)形式:包括书面与口头上形式。
注意:
辩论的主体是当事人而证人是没有辩论权的。辩论是在诉讼程序中不包括包括执行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特别程序中。
(四)处分原则
(1)处分的范围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2)处分权的行使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即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
注意:法院的审判权行使范围受当事人辩论权的约束,具体如下:
(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予以认定。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即法院应该受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而不许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诸如当事人伪造证据,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滥用管辖权疑议、回避申请或者执行疑议等程序拖延诉讼,拖延执行等。
诚实守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整个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的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2)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约束当事人,同时也约束法院也约束诉讼参与人。具体指,当事人在行使诉讼行为的过程中应该诚实信用和善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法院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应该公正、合理、善意的行使自由裁判权,认定的事实不得对当事人提出证据进行任意的取舍: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诚实地、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如果证人应该如实作证,鉴定人应该如实的出具鉴定意见,代理人不得滥用或者超越代理权等。
(3)恶意诉讼制度规制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法院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书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六)检查原则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监督的对象:人民法院以及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3)监督的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监督对象为检察监督仅仅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在民事诉讼中是对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监督,也不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因为他们没有行使国家权力,所以不能监督。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对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4)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抗诉是要求启动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也可以对法院或者法官的某个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其适用比较灵活。
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决,但是所有的审判的过程都需要遵守相应的原则,民事审判遵守的原则有检查的原则,监督的方式是抗诉还有监察建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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