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存在回避的情形之下是需要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规定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员如果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回避,比如说原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的。
辩护律师在存在回避的情形之下是需要回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回避制度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当然回避指的是具有回避的情形才需要进行回避,比如说律师存在执业冲突的情况之下,同时不仅仅是辩护人员需要进行回避,如果是审判人员同样也是需要回避的。
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时候,如果发现委托的律师具有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那么都是可以要求律师回避,而此时律师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案件中,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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