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办案流程及时间
接受案件
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核对(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立案审查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条件,应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鉴定后确定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确定为刑事案件后或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立案。 对于介于轻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伤害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先行立为治安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需要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在行政拘留期间由鉴定部门先行做出伤情分析意见,根据伤情分析意见决定是否转立为刑事案件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伤情分析意见和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照伤情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对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卖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凡是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案情分析应当全面研究当事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情况,细致分析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反常情况,以判明犯罪活动发生,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
侦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转换侦查途径。
破案与撤案
(一)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警察办案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1.公安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理刑事案件,时限更为严格。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等等。
警察办案有关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刑诉法》 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治安处罚法》的具体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