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举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向同级检察院举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603号)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二、向纪检部门控告的具体程序
(1)对本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区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
(3)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4)对举报、控告的有关问题,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受理,对经过核查属实的违法违纪市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依照党纪、政纪、警纪条规进行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对署明真实姓名、地址或单位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举报、控告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或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6)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控告人以及举报、控告的内容给予保密,以保障举报人、控告人的安全。但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错告,将作出解释和必要的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