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程序有哪些?
1.执行机关(监狱)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拘役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处管制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査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认为确有立功表现需要在减轻刑罚基础上,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的,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协助考察的单位或组织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3)犯罪考核表;
(4)罪犯确有重大悔改的材料;
(5)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通知执行机关三天内补送。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可以减一次,也可以减多次,但不能超过减刑的限度。需要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