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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方法是怎样的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方法是怎样的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关于初核前的案情分析。认真分析案情,做到认识清楚,思路清晰,这是十分重要的。要把被查对象为人品质吃透,是贪色好玩,贪财怕死,还是智商高能,奸诈多辩,包括生活习性,工作作风等方面。另外还要把被查对象周围关系吃透,是傍大款、傍大官、养情妇、广交社会闲人朋友,包括其亲属家属等社会关系。如果案源是群众来信,举报信等所得的,就应设法寻找举报人,若是署名信当然就容易多了,若是匿名信,设法找到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案件调查就是十分重要。通过案情分析,使案情在办案人大脑中形成网络,哪些是纲,哪些是目,先抓哪些,后抓哪些,调查方略就基本形成。所以对案情的分析和细化了解,对案情调查是十分有利的。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关于“两指”、“两规”问题。“两指”、“两规”是党中央赋予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权力,多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是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使用比较多的一种手段。我们运用这种手段突破了一批大要案件,促进了查案工作的开展,但对“两指”、“两规”应当慎用,做到慎重、稳妥、规范和安全,不可滥用,更不可随便借给其他机关使用。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两指”调查措施,需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1)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2)立案要求。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准确及时,分级立案。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

(3)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2、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3、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4、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5、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立案调查已经终结;

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⑴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

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

⑷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⑸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编好页码后交给审理室。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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