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但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比如调动工作、颁发奖金、分配住房等纠纷应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诉,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但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的,当事人撤回的只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民事权利还存在,因此,当事人还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起诉。例如,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但不能出示有力的证据,于是撤诉,后来找到了借据又一次起诉,也应允许。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这一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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