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是非常的复杂的,不想民事案件中,只需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即可,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一些关于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问题,所以在整个处理的过程中都是非常繁杂的,需要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介入。那么关于撤案的程序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纪委办理撤案程序是怎样的
纪委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经过集体讨论,制作《调查报告》(包括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等),提出处理建议,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报纪检组组长审核:
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提出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建议;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属于检举、控告失实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纪检组组长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核。
党组书记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院党组决定。
调查组执行院党组的决定:
决定将案件移送审理的,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全部案件材料、立案依据、调查报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的书面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意见说明等材料,移送区直机关党委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理和进行党纪处分;
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相关处分决定书,报党组书记审批签发后,分发至各科室和相关单位;
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撤案的程序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生活中会有很多撤案的情形,可能是因为在处理之前没有弄清楚事情的真相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原因,所以需要撤案,刑事类案件的撤案需要经过纪检委机关的讨论,到最后才可以做出是否予以撤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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