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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规定有何不同

一、举证期限时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答辩期限时限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答辩状送交法院。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书面形式,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使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能够发表自己意见,进行辩解,同时也使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这个期限是为被告准备参加诉讼规定的时间。因此,被告是否书写答辩状可以由其自行决定,也就是说,答辩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放弃写答辩状的权利。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将不再等待,而视为被告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仍继续依法定程序审理。当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是说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仍有机会详尽地发表意见和主张,进行辩驳。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规定有何不同。答辩状一般都是收到起诉书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一般都是在开庭前可以有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具体分析然后确定举证期限,但是在收到了起诉书的副本的时候,法院一般就会将相关的期限书面通知签收人了,答辩意思就是答辩人对起诉的书面回复或者反驳,举证就是对按键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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