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下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步骤:
1、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后,申请人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向判决法院或者裁决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2、法院受理后,因强制执行侵犯到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权益,或者不服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在申请执行书审查通过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执行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这里值得一说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强制
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