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的收费一般分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则按件收费,而涉及到财产的部分则按争议财产的数额比例收取。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数额不超过20万则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的按财产0.5%收费;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超过5万元不另行收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1%收取,10万元以上按0.5%收取;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而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则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涉案财产比例收费。这里值得一说的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通常是涉及财产争议的财产案件,按财产案件比例收费,但是没有财产争议的,则每件需要交纳500至1000元的受理费。
二、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存在经济困难时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这项制度有利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至于因交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如果确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需要在起诉或者上诉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如劳动报酬)而申请免交、减交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的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公民经济困难证明。
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在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除外。也就是说,在案件结案后,原告原先交纳的诉讼费会由法院退还或者由被告给付原告,而被告胜诉的则不需要负担诉讼费用。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