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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行政行为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的界定问题必然影响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是什么?囊括了哪些内容?这些问题是否在某些方面对您造成了一定困扰?就让律图网站的编辑来告诉你答案吧!
行政行为效力,即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它既不同于具有广泛规范作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更为权威的判决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的研究中始终居于中心地位。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不仅能大大丰富行政行为的理论内涵,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而且对于推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发展也有深刻的意义。
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对基本的行政行为范畴加以归纳,是以期得到一个相对确定的行政行为概念,对范畴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这就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的全部内容,行政行为将影响您的行政诉讼,如果您想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律图网站的律师正是您的好帮手,您可以向他们进行细致的咨询,我们的律师一定会认真负责地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南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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