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是宣判的方式之一,指的是合议庭休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告的诉讼活动。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清晰明确没有争议的,在合议庭作出裁判后,可以当庭宣判。但是在我国,90%的案件都不是当庭宣判的,那么法院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
三、一案一判的原则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就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年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权威性。民事判决一经宣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实际审判工作中,有的审判人员由于不具备当庭判断是非和综合归纳判决内容的能力,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事后发现有误,便在送发当事人的判决书上补充或者更改当庭宣判的内容,事实上形成一案二判,违反法律原则,有损审判权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当庭宣判的案例太少,大部分都是择日宣判。影响判决的因素有很多,只有对那些案件清晰没有争议的案子才会当庭宣判。而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判决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判决书出结果也需要时间,所以择日宣判也是正常的。
延伸阅读:
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是多久
民事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