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的刑事处罚附加刑里面就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四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罚金了。一般法院依法对罪犯作出罚金处罚之后,肯定需要由相关机关来实际执行,那么罚金的执行机关是哪个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二、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4、偶犯或者初犯;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对于罚金的执行机关主要有两个,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和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也就是说实际执行罚金刑的其实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当中的司法警察部门。而实践中,罚金刑可以单处当然也是可以并处的,具体的数额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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