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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怎样逃避执行

唯一住房怎样逃避执行

我国的法律从没有规定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

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目的是保障欠债人的活下去的权利,一个社会人只有活下去才有无限可能,活下去的权利大于一切,所以限制了房子的买卖。解释的目的不是让欠债的人逃避法律的处罚,而是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活下去的权利。所以如果欠债的人可以活下去,他的房屋还是可能被执行的。如果离开这个房屋,欠钱的人没有收入,流落街头,难以生存,则这个房屋才可以不能执行

如何认定唯一的房子是不是基本生存的需要呢?根据目前立法法律规定的情况,要从多方面分析,如果这个房子是做买卖的商用房或者这个房子很大很高档,那么可以执行。如果欠债的人本人挣得多,自己可以租房子的,媳妇、父母、超过18岁的孩子有房子的话,这个房屋就不是基本生活需要,再有如果欠债本人整天花天酒地,买各种奢饰品,去各种高档的地方,这种也可以判断他的房屋不是必须的。再有如果欠钱的人为逃债故意卖其他房子的,也属于可以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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