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数量急剧上升,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执行难。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存在三方面争议问题,具体如下:
关于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应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的执行义务主体予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人而言,其前期不清楚法院的裁判情况,只有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的内容,故以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为起算点;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而言,因其比较了解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故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支付财产或者履行特定义务,时间起算点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但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争议较大。要注意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要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的,主观上没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以刑法苛责。所谓无履行能力导致履行不能,是指行为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致使无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关于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因此需要注意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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