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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一、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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