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同侵权责任判决是怎样的?
共同加害行为造成的侵权由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危险侵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共同加害侵权,是指具有意思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基于共同的过错,共同实施加害,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致害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其中,“意思联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之间,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存在主观上的共谋。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致人损害,但是哪一行为致人损害不能查明(即因果关系不明)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加害。即有意思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均基于故意,共同实施加害,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失加害。即具有意思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均基于过失,共同实施加害,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
3.共同故意、过失加害。即具有意思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人,部分基于故意,部分基于基于过失,共同实施加害,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
三、教唆、帮助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共同侵权责任判决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共同侵权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共同侵权的实际过程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造成了严重责任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