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街 XX号。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
请求事项:
1、请依法对XX人民法院(XXXX)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予以强制执行。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XX与被申请人XX因XX行政纠纷一案,业经XX人民法院作出(XXXX)XX初字第 XX号行政判决书, 判令被申请人 . 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单位请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被申请人 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X月X日
二、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要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应尽义务,行政机关是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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