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认真贯彻工作制度。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每月报告一次病情,三月提交一份病情复查报告。
二是指定病情复查医院。为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真实病情,避免出现伪造病历、弄虚作假的现象,陇川县司法局特指定陇川县人民医院为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定点医院,确保病情复查、复核的准确性。
三是认真组织病情复核。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交的病情报告,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会同执法中队及时到相关医院进行复核,通过比对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就医记录、走访询问相关主治医师等方式,详细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矫正工作方案。
二、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由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进行监督,要进行社区矫正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刑事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和规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法守法,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果触犯了法律,我们应当及时自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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