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的程序中,在执行异议方面,会产生一些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很轻松的提出执行异议的,还会通过执行异议来逃避执行或者拖延时间,最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也不充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这个执行异议程序会产生一些问题:
1、提出执行异议门槛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只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而不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或保证金。即使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也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2、虚假执行异议行为法律风险低。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假收条等提起执行异议,以此抗拒执行,或拖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处罚措施,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不足的异议申请大多仅作驳回处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较少。
3、被执行人参与听证率低。上述164件案件中被执行人到场参加听证的仅6件,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案外人利用被执行人不到场质证来对抗法院审查,以达到拖延、规避执行的目的。一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由于公告送达较多,案件审理周期长,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也拖延了执行时间。
4、执行异议驳回率高。上述164件案件中,经审查异议被驳回或准予撤销异议的140件,占85.37%;异议成立的24件,仅占14.63%,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程序存在被滥用情况。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就是会滥用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不想履行义务,就会通过执行异议来逃避或者拖延执行的时间,毕竟执行异议提出的条件是比较简单的,被执行人很容易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的有效性是比较低的,所以可以完善执行异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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