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执行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同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告知书有什么内容
兹证明债权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某某与债务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本人面前,签订了《某某还款(物)协议》。
经查,债权人某某与债务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地点)签订了《某某合同》,并经某某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1234)1字2号〕;由于某某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某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某某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110000元偿还给债权人某某。
注: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3、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协议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到了法定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的话,如果有一方不还款的话,那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交公证书,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进行执行。如果当事人还是拒不执行的话,那么可以以拒不执行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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