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2)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
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权利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中止执行。在该死亡当事人继承人继承权利后再恢复执行,如果权利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终结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执行程序要求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认为应当中止的应裁定中止执行,比如: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受托法院函告委托法院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特殊情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情形。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将重新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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