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原因?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1)首部,应写明标题、案由和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2)正文,写清事实与理由。
(3)尾部,应写明执行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执行的时间及附项。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最好找一位担保人。双方填写完申请表之后,公证员会给双方起草一份法律文件,还会出具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若有一方违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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