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案件立案侦查申请书是怎么书写的?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XX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197X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 XXXXXX197XX3X36X24 ,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 3X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X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1、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2XX6年前曹某某为XX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XX“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XX1年底和2XX2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XXXX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XXXXX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XXX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XXX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XXXX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2、梁某珍为曹某某“保管”XX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XX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玉中民终字第XX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XX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X3XX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 XXXX年XX月2X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XXX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梁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X3XX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X3XX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代管”一次25XX、两次3XXX的现金,合计XX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3、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XXXX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XX房屋转户登记为“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XX镇字 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X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XXXX)XX终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
3、XX市XX镇字第XXX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梁某珍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梁某珍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梁某珍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梁某珍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X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请求贵局对梁某珍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什么是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经侦立案侦查申请书中要写清要求立案的理由和经济犯罪的事实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或单位主管部门报案决定受理的,经领导批准,判断案件的类别确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查处的行为,在书写立案侦查申请书时,要写明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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