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XX检刑不诉〔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省**市**县,现住址**市**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21时22分,郭某某与张某甲、李某某、森某某等人在**县张某乙羊杂碎店里吃饭喝酒,期间郭某某大约喝了三瓶左右啤酒,之后郭某某驾驶自己的**1****五菱小车载着李某某和森某某一起离开了张某乙羊杂碎店,在行至**县北大街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郭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的检测结果为93mg/100ml,20**年**月**日,经**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验中所含乙醇浓度为102.87mg/100ml,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综合上面所说的,危险驾驶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同时也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条款,但如果产生的情形比较轻微的话,那么检察院也是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一般检察院在写不起诉决定书时就需要按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书写,这样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
延伸阅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