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也是有法可依的,事实上,强制执行时,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都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人民法院有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等有执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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