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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后果作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妨害执行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即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人是当事人时,主要是被执行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行为人是案外人时,可以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被执行人的朋友、亲属等;单位也可以是构成主要行为的主体,如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工商部门、土地部门等,并且不要求行为主体同执行的案件有必然的厉害关系,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既可构成该行为的主体。

2、妨害执行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如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对执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即属妨害执行行为。在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前或执行程序终结后出现的违法行为,虽然也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属于妨害执行行为。

3、妨害执行行为须行为人故意而为

妨害执行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却仍然为之,即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妨害执行为目的。过失行为,即在主观上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属于妨害执行行为。如某案外人无端将执行人员拦截在执行途中,致使执行时机延误,其行为不是妨害执行的行为,而是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4、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即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的而行为人积极实施作为行为,妨害法院正常进行。如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的执行,将已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隐藏或毁坏等行为,或公然用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等,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依法应当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 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虽经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其以不作为的行为便构成了对法院执行妨害。再如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按照协助履行通知书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执行行为。

5、必须有妨害执行的行为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能阻碍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妨害行为。行为人仅有行为的意图不能认定是妨害执行;其次,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属于法定的情形。第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其所期待的阻止执行后果,也属妨害行为,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如行为人隐匿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后,被法院追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妨害执行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妨害执行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该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是由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构成的,具体的妨害行为需要发生在执行程序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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