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 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 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 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2、两者的联系:
(1) 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根据其诉讼请求可以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一般而言,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最为常见的诉讼请求。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肯定某种存在状态的诉。积极的确认之诉在立法和司法中,常与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并存。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主要有请求法院对自己拥有的所有权确认,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请求确认存在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等。
消极的确认之诉,又称为否定的确认之诉,诉讼请求主要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不存在的诉讼。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主要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被告的债务不存在,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等。通常情况下,消极的确认之诉是与给付之诉并存于同一案件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对独立的合同无效的消极确认之诉是予以认可的。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确认之诉,一种是消极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最常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请求法院对自己拥有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属于积极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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